一、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负责人董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志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尊重其独立判断。 公司将持续认真推动各项工作的进行,并将持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一直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 2024年持续管控经营成本,努力改善公司财务情况,不断的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本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有关人员均应当对此保持充足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六、本年度报告已在“第二节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之“五、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风险因素做多元化的分析,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名称属于公司商业机密,披露其名称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格局产生不 确定性影响。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本报告未披露其名称。 除以上事项外,本报告不存在未按要求做披露的事项。
Xiamen Marine Industry (Group) Co., Ltd.
制造业(C)-专业设备制造业(C36)-轻纺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363)-食品、饮料、烟草工业专业设备制造业(C3631)
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元件销售、高科技项目、孵化蚂蚁岛海参 销售、租赁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仍然处于破产重整后续相关工作的推动中,公司管理层利用自有资源积极开展经 营活动,并积极寻找可持续经营资产和项目。 报告期内,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电热元件产品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销售业绩。与此同时, 公司联合合作单位于报告期内,继续深挖烟草烘烤产业的市场,推动形成更多的销售订单。预计在 2024年,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的相关这类的产品能形成较为稳定的销售业绩。 虽然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属于新型电热材料,可大范围的使用在航空航天、国防建设、工业生产 供热、设施农业、生活供暖等实现低耗能、高效率、低排放的高科技材料,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广泛,但是也面 临市场的激烈竞争。据此,公司会尝试别的形式的产品研制,逐步推动其他技术和产品的合作。此 外,公司大股东也于2023年9月8日做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新承诺。 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海洋健康公司继续开展代理销售大连蚂蚁岛野生即食海参业务。
1、应收账款增加 607.12%的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电热元件及烤烟房 项目出售的收益未收回所致。 2、固定资产减少38.39%的原因是:报告期内计提折旧所致。 3、长期借款减少 80.0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 66.20%的原因是:报告期内已分期清偿部 分借款。 4、预付账款减少95.38%的原因是:报告期内计提了预付账款的坏账损失。 5、另外的应收款减少46.64%的原因是:报告期内计提了另外的应收款的坏账损失。 6、使用权资产减少93.64%的原因是:报告期内处置了部分使用权资产。 7、应该支付的账款增加350.61%的原因是:报告期内日常生产经营采购增加所致。 8、应付职员薪酬增加88.41%的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员工薪酬未支付。 9、应交税费增加480.08%的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收入较大所致。 10、其他应该支付款增加 2,332.95%、预计负债减少 100.00%的原因是:报告期内根据法院裁定将预计 负债转入其他应该支付款所致。 11、租赁负债减少98.57%的原因是:报告期内处置了部分使用权资产。
1、营业收入增加 221.71%的原因是: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公司销售碳赫兹(GHM)电热光 波材料电热元件收入、烤烟房项目收入、暖气机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和全资子公司海洋健康公司代理 销售海参收入。 2、经营成本增加 848.33%的原因是:报告期内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电热元件销售和烤烟房 项目成本增加所致。 3、销售费用减少 36.85%的原因是:报告期内推广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电热元件、海参业 务销售费用减少所致。 4、研发费用减少 70.06%的原因是:报告期内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有关产品研发费用减少 所致。 5、财务费用增加47.33%的原因是:报告期内利息费用增加所致。 6、信用减值损失减少68.89%的原因是: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准备较少所致。 7、资产减值损失增加800.00%的原因是:报告期内计提的预付账款减值损失所致。 8、其他收益减少93.15%的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救助减少所致。 9、资产处置收益增加82.47%的原因是:报告期内处置了部分使用权资产所致。 10、营业外支出减少 77.90%的原因是:报告期内根据法院裁定,调整上年未决诉讼仲裁形成预计 负债差额所致。 11、盈利增加 47.72%,净利润增加 59.38%的原因是:报告期内烤烟房项目收入增加、日常生 产经营费用减少所致。
本报告期内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 28,565,086.73,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烤烟房项目收入 21,862,222.90、销 售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电热元件收入6,548,902.75、暖气机收入92,987.63和全资子公司海洋 健康公司代理销售海参收入 60,973.45,同比增加了 247.56%。别的业务收入为房屋租金收入 770,642.20和出售的收益电缆570,106.19,同比增加了24.48%。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原因:202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对 2022 年度有所增加,还在于报告期内碳赫兹(GHM)电热光波材料电热元件生产、销售,烤烟房收入增
加,采购、日常经营等费用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原因:2023年度相对2022年度购买固定资产少。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原因:2023年度公司支付厂房租金、借款利息等导致筹资活 动净现金流为-1,243,164.35。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钧乾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蜂巢山路 3号的合同纠纷一案。进多次 诉讼,最终判决:一、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立即将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 3号的土地(权证号: 厦国用 96字第 265号)与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钧乾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立即配合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 3号土地使用权(权证 号:厦国用 96字第 265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 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三、冻结、划拨被执行 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 1280万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 产。 该案由于小股东对执行提出异议,因此公司被冻结现金和 蜂巢山路房产仍处于冻结状态。该案将继续影响公司流动资金 的使用,对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困难。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是否占净资产 10%及以上 √是 □否
001 2023-032 2023-044 2024-001 2024-006
洋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与被 申请人厦门市钧 乾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蜂巢山 路3号的合同纠 纷一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将位 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3 号的土地(权证号:厦国用96 字第265号)与房屋交付申请 执行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厦门海 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 即配合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蜂巢3号土地使用权(权证 号:厦国用96字第265号)、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 行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名下;三、冻结、划拨被 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 1280万元,或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 的等值财产。
上诉人厦门海 洋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海洋股份 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厦门海洋实 业总公司(下称 海洋实业公司) 物权确认纠纷一 案,不服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3 民初20155号民 事判决,向福建 省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 诉。
厦门中院在执 行申请执行人居 泰安公司与被执 行人海洋股份公 司、第三人海洋 实业公司、兴洋 公司借款纠纷一 案中,异议人(案 外人)钧乾公司向 厦门中院提出书 面异议,请求: 中止对坐落于厦 门市思明区沙坡 尾 22 号土地使 用权及其地上建 筑物的执行,并
厦门中院裁定:中止对厦门 海洋实业总公司名下位于思明 区沙坡尾22号土地使用权[地 号:00021-11,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号:厦国用(96)字第 194号]的执行。
持有的限售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 48个 月内不上市交易。
承诺在 2017年度内发起重大资 产重组,向公司置入具有可持续经 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同 时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在优质资 产置入后第二年开始的未来三个完 整会计年度内,海洋股份累计实现 的净利润不低于(含本数)1.2亿 元的业绩承诺,以促使公司尽快具 备申请重新上市的相关条件。
维护股价承诺:公司股票恢复交 易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海洋股份 的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 2.73元(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 国股转系统的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 整),中惠融通将实施增持行为, 增持的比例不低于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份的 1%。
为了有效履行增持公司流通股份 的承诺,中惠融通将在海洋股份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网络 投票开始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立 增持公司流通股份的专项资金账 户,并将 560万元资金存入该账 户,以便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限价减持承诺:中惠融通持有的 海洋股份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果 海洋股份的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低于 6元(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全国股转中心 系统的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中 惠融通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海洋股 份股票。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 出交易,承诺人授权登记结算公司 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 体股东所有。
如海洋股份的国有非流通股股东 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复,中惠 融通承诺代为支付国有非流通股股 东需要支付的对价(如有)
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备案已过期 失效,且难以继续推进。因此海洋 股份大股东作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完 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新承诺:1.在未 来 12个月内,向海洋股份捐赠具 有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估值不低于 1.8亿元人民币的资产。2.在未来 12个月内,向股东大会提交新的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中,通 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流通 股股东送股比例不低于每 10股转 增 20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股东诉讼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瑕疵导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暂缓实施,未来将 依据公司真实的情况及股东利益诉求修正后且报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1、2016年 10月 9日厦门中院作出(2015)厦民破字第 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 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收到裁定书后,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了重整执行工作。 2、2017年 3月 31日,管理人请求厦门中院裁定确认《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批 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2017年 4月 28日,管理人收到厦门中院作出的(2015)厦民破字第 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 认了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等 7位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3、2017年 2月,公司 4个非流通股股东,张静渊、中惠融通、厦门国贸、李兰以书面提出股权分置 改革动议,收到相关的动议与授权后,公司聘请了东莞证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人,聘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4、2017年 2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征集相关股东会议投票权委托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等议案,并公告了东莞证券出具的《股权 分置改革说明书》、《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企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独立 意见》。 5、2017年 3月 1日公司公告《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网上路演的公告》并于 2017年 3月 3日在全景网 举行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网上路演。 6、2017年 3月 8日公司公告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与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的公告》,同时公告了东莞证券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股权分置改革说明 书摘要(修订稿)》、《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修订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 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企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调整的独立意见》。 7、2017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了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该次股 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的议案》。 8、按照重整计划中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即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应当获得现金及股 票分配额已转入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债权人放弃受偿或者与公司另行达成清偿协 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债权人应当获得的现 金及股票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因此,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9、2017年 4月公司依据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法规及指导意见的要求,向股转系统报备了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的相关文件。 10、在厦门中院的协助执行下,2017年 8月 9日公司完成了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省分公司、厦门市恒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鑫临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亿龙进出口贸易有限 公司、厦门市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宗杰、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债权人的股份划转。余下债权人的股票均存放在破产处置账户内。 11、在厦门中院的协助执行下,2019年 1月 11日公司完成了对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港支行、厦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债权人的股份划转。 2019年 12月 20日公司管理人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嶝支行,签订了《股份委托代持协议》,即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和厦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嶝支行因无法开具证券账户,其应得的股份委托公司管理人代持,同时 确认公司对其的债务已清偿完成。余下应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股票和现金均已暂存公司管理人破产处置 专用账户内。 12、截止本报告期出具之日,公司对原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厦门 市恒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鑫临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亿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居 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宗杰、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港支行、厦门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嶝支行的债务均已全部清偿完成。 13、2023年8月30日,海洋股份收到破产重整管理人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确认函》,确认破产重整已完成。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3年 9 月8日起恢复转让。 14、截至2023年9月8日,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备案已过期失效,且难以继续推进。因此海洋股份 大股东做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新承诺。未来将依据公司真实的情况及股东利益诉求修 正后且报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