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务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股东运用其操控的两个以上公司施行前款规矩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只要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1.关于一人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只要在股东施行了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及股东有限职责的行为,且该行为严峻危害了公司债务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干适用。危害债务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乱用权力使公司产业缺乏以清偿公司债务人的债务。
2.只要施行了乱用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而别的的股东不该承当此职责。
3.公司品格否定不是全面、完全、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详细案子中根据特定的法令现实、法令关系,打破股东对公司债款不承当相应的职责的一般规矩,例外地判令其承当连带职责。在个案中否定公司品格的判定的既判力只是束缚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触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假如其他债务人提起公司品格否定诉讼,已收效判定确定的现实可当作依据运用。
4.本条第1款规矩的乱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景象有品格混淆、过度分配与操控、本钱明显缺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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