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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布告

发布时间:2026-07-12 来源: 行业知识

  依照《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规则》(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布告》(佛府〔2022〕16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揭露寻求社会各界的定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布告(寻求定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作业,依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等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管理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议对我市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 ,履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为6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气蒸汽锅炉、容量为4.2兆瓦及以上的燃气热水锅炉和燃气有机热载体锅炉,履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厉依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批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应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在规则期限内到达广东省《锅炉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B 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合格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责令其改正或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其歇业、封闭。

  (三)如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则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照更严厉规则要求履行。

  (二)本布告自2026年8 月15日起施行,有用期5年,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布告》(佛府〔2022〕16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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